車禍案件研析:車輛賠行人、大車賠小車?-王志平律師
2020.06.29
前言:坊間多傳言,每當發生車禍事故,尤其有人傷亡時,一般總是認為大車撞小車,大車錯;小車撞行人,小車錯!
但這樣的概念到底是不是正確的呢?車禍事故責任判定,是否應以遵守交通號誌及標線規定、是否有優先通行權(即路權)等條件來判斷呢?
【假設案例】
A於民國103年某月某日晚間11時,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市○區○○○街前行,行經該路段000號前時,適告訴人B自對向路旁穿越道路,行經A所駕駛機車右前方,B所攜帶之皮包遭A所駕駛機車右側勾曳而拉扯身體倒地,造成B受有左肱骨上端粉碎性骨折等傷害;因認A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遂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
- 在本件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的問題,因此我們先釐清「過失」這個概念,以刑法上之過失犯,須以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始克相當,若事出突然,依當時情形,不能注意時,縱有結果發生,仍不得令負過失責任。
- 然而,前述繞口的文字,不只使一般民眾難以理解,有時對於剛接觸法律的新手,也會造成解讀上的困難。以本件案例為例,B可能會主張:A於騎乘機車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天候為有照明之夜間,路面鋪設柏油、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竟疏於注意導致本件事故發生,因此認為A應該負有過失責任。
- 但就汽機車駕駛人而言,於道路行駛時,心中是否都可以想見路上除了正常行駛的汽機車以外,還可能隨時會有行人出現在車輛旁邊呢?也就是說,在汽機車駕駛人心中,是否可以「預見」行人出現在行駛中的車輛周遭是一件稀鬆平常的事情?如果是,對於A於本案例中應該負有過失責任,應該是大家都可以認同的;反之,如果不是正常會出現的狀態,可能就沒辦法認為A有過失了。
- 本案例對於A而言,本身並沒有任何違規事項,對於這件車禍,A有什麼能保障自己的方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