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成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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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法律新知
本票裁定與本票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之中斷-呂緯武律師
2020.06.29

【假設案例】

甲於2020年1月1日簽立票面金額新台幣100萬元之本票1紙,並交付予乙。該本票除記載發票日為2020年1月1日外,並未記載到期日。乙於2022年10月1日以該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於2022年10月15日取得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該裁定於2022年11月30日確定。乙於2023年8月1日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甲以時效抗辯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有無理由?

  • 本票付款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22條第1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之規定,自到期日(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或發票日(未記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本票)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行使本票付款請求權之便捷程序:
    本票發票人未給付票款時,執票人得跳過冗長的訴訟程序,依下列兩個步驟取得強制執行名義,逕對本票發票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1. 本票裁定之聲請:
    依票據法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規定,本票執票人得檢附本票正本,向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以下簡稱為「本票裁定」)。此項聲請程序,性質上為非訟程序。
  2.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聲請:
    本票裁定確定後,屬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之強制執行名義,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 本票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之中斷:
  1. 消滅時效中斷之基本規定:
    民法129條規定:「(第1項)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第2項)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2. 本票裁定之聲請與消滅時效中斷: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要旨謂:「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明定。此之『請求』,係指債權人於訴訟外,向債務人表示行使債權之意思。請求無需何種方式。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之行為,雖非起訴,而屬非訟事件,惟係經由法院向本票債務人表示行使本票債權之意思,自屬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請求』而發生中斷時效之效果。」依此見解,本票裁定之聲請,屬於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之「請求」。
  3. 本票裁定確定與消滅時效期間:
    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並非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故適用民法第137條第3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之規定。因此,本票裁定確定後,本票付款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仍為票據法第22條第1項所規定之3年。
  4.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聲請與消滅時效中斷: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聲請,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規定,具有中斷消滅時效之效力,並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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